根据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济国资[2019]14号)、《关于推进市管企业招标采购信息公开的通知》(济国资〔2018〕40号)、《济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财务状况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对需要处置的车辆进行资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程序
本次拟聘用会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采用自愿报名,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
二、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标的1:清产核资审计包。主要内容: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财务状况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并按期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资产损溢鉴证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建议书。
(二)标的2:资产评估包。主要内容:对集团公司权属企业需要处置的车辆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三)基本要求:对济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下属11家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资产损溢鉴证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建议书;对需要处置的车辆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选聘的中介机构须于2019年4月下旬出具详实的工作实施方案、服务保障措施及承诺函,并于2019年6月上旬出具全部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三、选聘机构条件及要求
(一)标的1选聘条件及要求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上一年度年检,连续正常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并且没有下列情形:
(1)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
(2)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3)近3年内在承担企业有关审计业务中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被国资委警告;
(4)市国资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不适合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的。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拥有1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和不少于15人的专职从业人员。
3.熟悉被审计企业相关业务,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工作实践案例者优先考虑。
4.不得将业务分拆或分包给其他机构执行。
5.根据市国资委要求,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介机构(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多家中介机构)在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山东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济宁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限中1家集团公司。
(二)标的2选聘条件及要求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通过资产评估师协会上一年度年检,连续正常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并且没有下列情形:
(1)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事务所等行政处罚;
(2)近3年内因评估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3)近3年内在承担国有企业相关评估业务中出现重大评估质量问题,被国资委警告;
(4)市国资委根据资产评估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不适合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拥有15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和不少于15人的专职从业人员。
3.熟悉被评估企业相关业务,有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实践案例者优先考虑。
4.不得将业务分拆或分包给其他机构执行。
四、选聘程序及方法
1.组织初审。济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应聘机构的基本条件以及经营规模、注师人数、从业人数、执业资格、资质条件、工作方案、职业道德记录和近年来的执业质量情况等进行初审。
2.确定选聘结果。根据各事务所初审分值,在征求市国资委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认选聘机构。
3.下达审计通知。根据选聘结果下达项目安排通知,签订审计或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或评估目的、各方责任与义务、完成时间、收费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宜。
五、应聘材料及其他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的应聘材料包括:事务所基本情况简介,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参与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审计或评估业务2018年收入规模,从事过的同类审计或评估业务情况;针对本公告的审计或评估项目拟定的详实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配置方案、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等。
2.标的1和标的2应分别递交相关资料,分开进行。
3.应聘材料(按照柒份准备材料)请于2019年4月23日16:00时前密封送达至济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
送达地址:济宁市北湖新区奥体中路13号鸿顺大厦六楼617室
联系人:陈路清
电话:0537-2370737
4.本公告由济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函
2.资产评估事务所承诺函
济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9日
附件: